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農裕鵬具保人許振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度執聲沒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振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許振郎因被告農裕鵬搶奪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120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保證金收據影本、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通知具保人應按期帶同被告報到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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