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昆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付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昆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昆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9年在案,嗣經上訴,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9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7
3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銓正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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