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84號
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
7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 葉芳霖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