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7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檢具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95年7月13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之,有95年7月13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原告雖於95年7月28日遞狀表明仍在聯絡辦理中,請准予延至95年8月10日前補正,惟迄今未為補正,於法不合。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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