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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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農地重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5號原告 張啟明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被告 陳琇如 被告 何俊昕 被告雅潭地政代表人 何明欽 代表人 張國勳 上列原告因農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依法於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原告未就本件提起訴願,復已逾越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