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雅慧選任辯護人趙家光律師被告LEONGSIEW(馬來西亞人,中文譯名: 梁兆基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振東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091號、第938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孫雅慧、梁兆基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關於被告孫雅慧、梁兆基二人部分,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張瑜容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玉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