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文聖 代理人 詹豐吉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郭芊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楊登尊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中,關於壹、更生方案內容之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每期在每月「25日」(含)以前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