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李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