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佩芳選任辯護人邱創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佩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佩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裁定自102年3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
茲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同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後,被告表示:我希望能交保,因為我已經認罪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已坦承犯行,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則業經調查完畢,已無羈押之原因,且被告前案經通緝到案執行之原因係被告未接獲通知,酌以被告家中尚有幼兒,需其照顧,請以具保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固坦承部分犯行(即販賣第二級毒品與 張志全 2次、 樊永裕 3次),惟就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次數共8次、販賣第一級毒品1次等犯罪事實,有證人張志全、 陳本富 及樊永裕之證述暨其等之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監聽譯文等資料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卷宗、踐行部分交互詰問程序後,亦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次以,被告所涉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分別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徵之被告前有2次通緝紀錄等情,被告不無畏懼重刑而逃避司法審判、執行之可能,且其母 陳瑞枝 一併被訴為共犯,更不能避免其有情感上的不能面對,而加深其逃匿之主觀危險,此由其就與其母被訴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與綽號「阿釣」男子之犯行,供稱「我不知道如何決定(是否承認)」等情(見本院卷二第95頁)可窺知一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參以被告無業,顯無資力,且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沉溺毒海甚深,無法排除日後受毒品之誘惑,而逃避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可能,尚無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擔保其日後到案,羈押被告之必要性,依舊存在。辯護人猶以前詞認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無可取。
三、綜上所述,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且為擔保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之執行,復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陳嘉臨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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