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農地重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55號原告張明上列原告因農地重劃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2,000元,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駁回。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記載原處分及其訴願決定。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並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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