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聲請回復原狀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198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提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
9月6日駁回聲請回復原狀等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提審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裁定,不得再抗告,提審法第10條規定甚明。則因提審而衍生之其他抗告法院裁定,自不得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莊榮兆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誣告等罪在監執行。其女 莊珮雯 聲請提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復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已不得再抗告。抗告人再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及補充裁判,既經裁定駁回,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吳信銘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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