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86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愛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愛諾公司)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826,475元及利息未清償,經聲請人於106年6月8日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案。惟相對人愛諾公司竟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即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
0○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號及地下室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受償,有害於聲請人,故聲請人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767條規定,先位請求確認相對人2人就系爭不動產於106年3月15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106年3月22日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相對人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愛諾公司所有;如認相對人2人間非屬民法第87條之情形,聲請人另依信託法第6條及民法第24
4條規定,備位請求相對人2人就系爭不動產於106年3月15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106年3月22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愛諾公司所有。而未免於訴訟繫屬中相對人再為移轉系爭不動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
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基於債權人之地位而依民法第242條、第87條、第244條及信託法第6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核屬基於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另聲請人先位部分縱係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上開移轉登記,然此為相對人愛諾公司之所有權,聲請人僅係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而已,而非聲請人本有之物上請求權,自無從依前開規定發給起訴證明。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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