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98號原告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秀珠 訴訟代理人 盧梅雀
林錦章 蔡順興 被告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訴訟代理人 杜家駒 律師
謝閔華 律師 葛顯仁 律師複代理人 徐豪駿 律師
吳秀元 林福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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