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黃霏宏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家雄
法定代理人 吳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二年三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定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四月
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