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自訴 李敏慈 等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自訴李敏慈等偽造文書聲請再審一案,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法官韓金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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