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新台幣參萬貳仟
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9月13日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
款新臺幣(下同)三萬九千六百元,用以支付被告向訴外人
全國兒童周刊雜誌社購買全國樂園美語之價款,約定按年息
百分之17點109計算利息,嗣因被告僅還款壹期一千九百六
十元,自94年11月13日起未依約還款,被告未依約還款,已
遲延30日以上,依約視同全部到期,改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利息,應一次清償全部本息,計積欠本金三萬二千四百二十
二元、已到期利息三十元,嗣經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予95年
2月15日將對被告之債權轉讓於原告,原告為被告代償四期
款計七千八百四十元,故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本金、違約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貸款契
約書、代償暨債權轉讓契約書為證,堪認為真實。被告對於
上開金額不爭執,且自認伊所簽立之貸款申請書為真正,被
告復未能就伊所主張遭丙○○詐騙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且
未依法撤銷其意思表示,被告所辯尚難採信,被告自陳並未
經禁治產宣告,則原告依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上開
欠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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