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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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國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及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
料,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