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51號聲請人 王友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清吉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㈡該借款之清償日期為105年7月13日尚未屆至,請提出向相對人催收之通知文件。
㈢最新第一類可顯示抵押權人及所有權人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地號:臺中市○里區○○段0000-0000、0000-0000)。
㈣請提出相對人陳清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