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289號債權人恳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貞代理人 蕭郁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施孟忠 、 李佩琳 、 朱建泰 、 陳美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蕭郁恬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請提出恳貞建設有限公司即是世芳建設有限公司證明文件,及恳貞建設有限公司(原名:世芳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債務人施孟忠、李佩琳、朱建泰、陳美卿之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