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12號債權人高雄市梓官區農會法定代理人蔡良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重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違約金之利率為何(即年利率百分之幾)。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