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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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 劉忠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忠賢 、 劉忠煌 、 劉忠明 、 劉邱富娣 、 劉正平 、 粘朝崴 、 粘庭瑄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分割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之。惟查原告起訴狀尚未檢附屏東縣○○鄉○○段○○○○○號(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徵收裁判費,是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系爭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另請原告提出原告劉忠耀及被告劉忠賢、劉忠煌、劉忠明、
劉邱富娣、劉正平、粘朝崴、粘庭瑄暨被告粘朝崴、粘庭瑄法定代理人 粘高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