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11號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清棋
被   告  李朝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零點零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瓊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