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林文煌 被告 顧永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元(算式:95
0元×97平方公尺=9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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