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補字第5號
原告 李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筑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捷喬 商務旅館(合夥團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涉訟者,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徵收訴訟費用,而所謂因財產權涉訟,係指基於親屬或身分上關係以外之權利而為訴訟上請求或主張即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