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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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4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蔡季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區○○段○○段92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蔡季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德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