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18號聲請人 郭啟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楊世仁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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