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6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95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1月確定。民國97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49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