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10,000元確定,於民國97年3月3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4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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