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9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9號函及所附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