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3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4546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已確定在案,並於95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425號函核准假釋,有上述函及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