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45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45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453號被付懲戒人 李國瑋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李國瑋申誡。
事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意旨:
依審計部104年4月7日台審部二字第1042000428號函,有關「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一案,及銓敘部104年8月
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處理原則辦理清查結果,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李國瑋醫師違法事實如下:
一、李國瑋知悉並掛名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惟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之規定。
二、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83年6月6日經核准設立(附件1),為 李員 家族經營之公司。李員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畢業之公費生,於97年8月1日起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擔任聘用住院醫師,102年10月1日起調陞師(三)級醫師,102年10月31日至新竹分院擔任師(三)級醫師迄今。因對相關法令不熟悉,於100年1月擔任聘用住院醫師時,開始兼任該公司監察人職務,但未支領董監酬勞及車馬費(附件2)。104年4月28日經該分院人事室通知後,即積極處理,並已於104年5月7日完成解任登記(附件3)。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104年第3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通過李員移付懲戒,但不予以停職(附件4)。
四、證物名稱:
1.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2.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李國瑋醫師未支領董監酬勞及車馬費證明書。
3.李國瑋醫師104年4月30日之說明、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資料(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4.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04年第3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李國瑋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李國瑋係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醫師,於97年8月1日起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擔任聘用住院醫師,
102年10月1日起調陞師(三)級醫師,102年10月
31日至新竹分院擔任師(三)級醫師迄今。於100年1月間擔任聘用住院醫師時,兼任家族企業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調任師(三)級醫師時仍未辭任。嗣經審計部全面清查全國各機關(學校)人員涉及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時發現,已立即辭卸該公司監察人職務,並完成變更登記。
三、上開事實,有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被付懲戒人醫師未支領董監酬勞及車馬費證明書、被付懲戒人104年4月30日之說明、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佳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104年第3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國瑋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謝文定
委員林開任委員林堭儀委員楊隆順委員黃水通委員沈守敬委員彭鳳至委員劉令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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