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86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0號丁○○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關於利息係請求以年利率5.49%計息。嗣於97年11月16日、同年12月24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請求將利息減縮以年利率5.4%計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6年9月14日邀同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甲○○未按期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償還計劃書影本、同意書影本、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變動表、放款交易明細表影本各1紙等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均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丁○○、戊○○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4,464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一:97年度訴字第1867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355,710元│97.05.27│年息5.4%│97.06.28│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附表二:97年度訴字第1867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甲○○│丁○○│1,700,000│96.09.27~│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5.27││││戊○○│元│116.09.27│加年息2.75%機│以內,按左列利率││││││││動計算(本件違│10%,逾期清償在││││││││約時之利率為2.│6個月以上,其超││││││││65%,加計2.75%│過6個月部分,按││││││││後,為5.4%)│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