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建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持有毒品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手
段,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3404號
判例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強制戒治後,復再度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其戒絕毒
品之決心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
危及他人,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