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鄭雙煌
相 對 人  鄭瑞露
代 理 人  葉建廷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相 對 人  張廖貴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瑞露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参元(依相對人間交
  易價額比例計算),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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