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鄭雙煌
相 對 人 鄭瑞露
代 理 人 葉建廷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相 對 人 張廖貴裕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瑞露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捌仟零肆拾参元(依相對人間交
易價額比例計算),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