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020號
原 告 陳全興
陳忠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伊君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斌耀 、 吳斌輝 、 吳斌翔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吳金法 、吳 鄭秀芳 之全體繼
承人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以被告吳金法、 吳鄭秀芳 之被繼承人吳斌耀、吳斌
輝、吳斌翔之墓園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
一小段372地號土地,應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惟原告迄
未提出完整之吳金法、吳鄭秀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提出吳金法、吳鄭秀芳之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