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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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33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林晉校
被 告 楊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98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