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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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890號
原   告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告  黃寶蓮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日起」之
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且於原判決事實
及理由六已載明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9年7月9日,
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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