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3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359號債權人大里星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垂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本件管理費之計算式。
㈡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㈣查報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所備查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