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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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357號債權人大里星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玉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聲請狀之印文(管委會印文不清楚)。
㈢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