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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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房建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00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房建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房建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其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有期徒刑部分之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罰金刑部分,除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併宣告罰金刑部分外,並其他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合併定應其執行刑之問題,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非法持有子彈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折算一日│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6月02日│104年01月間某日至105│││││年0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484號│第345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8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99│││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5年01月11日│105年09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28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號│││├────┼──────────┼──────────┼──────────┤││判決│105年02月15日│106年0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52號(已執畢)│第4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