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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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如選任辯護人胡達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劉國賓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