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588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受安置人蕭○○真實姓.法定代理人蕭○薇真實姓.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蕭○○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此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蕭○○(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係未滿12歲之兒童,因受母體感染梅毒及新生兒戒斷症狀住院至今,經瞭解受安置人母親蕭○薇疑似於懷孕期間使用嗎啡及安非他命,且受安置人住院期間(農曆過年連續假期)皆無案親屬探視,為維護受安置人權益及本府進行調查,聲請人乃於101年1月31日下午13時起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經鈞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迄今,目前受安置人生活及受照顧狀況良好,在經預防性投藥後已確定排除梅毒感染,也無戒斷反應,而受安置人之母親雖曾口頭表示願意速入獄勒戒,然為躲避勒戒已行方不明,社工員與受安置人母親皆無法取得聯繫,另受安置人外祖父母雖已離異,但願意協助照顧受安置人,目前已有穩定進行會面交往及安排進行漸進式返家,然因整體照顧功能尚未健全,故評估暫不適宜受安置人返家,是為求受安置人繼續得到更適切之保護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延長繼續安置於適當場所三個月。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護字第407號家事裁定以及保護個案摘要報告等影本各一份附卷可按,堪信聲請人所述為真實。本院審酌全情,認有由聲請人繼續安置受安置人之必要,以保護受安置人,期受安置人能在安全、正常、健康的環境下成長,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准許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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