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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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0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內,因土地買賣之糾紛而以拳頭毆打告訴人乙○○右眼,致乙○○受有外傷性角鞏膜撕裂、眼前房出血、水晶體外移,疑玻璃體出血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 卷可佐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滕治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佳雯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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