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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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926號
原 告 陳福仁
被 告 賴錦茂
訴訟代理人 郭秀棻
訴訟代理人 林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年7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7月7日19時39分許,駕駛高
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車號000-0000號垃圾車
(下稱系爭車輛),由高雄市○○區○○○路欲右轉進入中
華四路時,適伊與寵物犬(為長毛臘腸犬,下稱系爭寵物犬
)自中華四路東向西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詎被告當時未轉
入快車道,而由伊後方直接切入慢車道,未禮讓伊先行通過
,進而後輪碾壓系爭寵物犬,致系爭寵物犬骨頭碎裂,最終
倒臥血迫而死亡(下稱系爭事故)。系爭事故經伊報案處理
,並向環保局提出國家賠償,遭環保局拒絕賠償,爰依民法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當時駕駛系爭車
輛之被告賠償 伊如 附表所示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於109年7月7日19時39分許,駕駛系爭車輛
於執行○○○區○○路○○號清運垃圾勤務,驅車往下一收運
點,途經青年二路並待綠燈號誌欲起步右轉中華四路時,看
見原告與狗便立即停車禮讓先行通過,並非如原告所指稱沒
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且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說
明被告有違法交通法令之任何不法行為,以實其說。復徵諸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分
局回報說明所示:「飼主陳先生遛狗時,狗掙脫遭後方垃圾
車輾斃。」等語,顯見本事故之發生並非被告未盡相當注意
之義務,而係小狗自行掙脫致肇,被告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
相關交通法規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
止危險發生,然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是本件損害之發生與被告駕駛行為難謂具有因果關係等語
置辦。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
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09年7月7日19時35分許,駕駛系爭車輛,由高雄
市○○區○○○路欲右轉進入中華四路時,與系爭寵物犬發
生碰撞,致系爭寵物犬骨頭碎裂而死亡。
㈡系爭寵物犬屍體處理費用2,000元。
四、兩造爭點:
㈠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原告就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是否與有過失?如有,則渠等過失比例為何?
㈡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
五、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原告就損害之發生或擴
大,是否與有過失?如有,則渠等過失比例為何?
經訊之證人即警員 葉志南 到庭證稱:「我有先詢問原告狗如
何被車壓到,原告跟我說原本是牽狗溜狗,原本要從中華路
橫越,大概走到南下車道安全島時,狗掙脫牽繩,原告人過
馬路,狗還留在原地,垃圾車剛好要沿青年路右轉中華路往
南,原告已經過了中華路,狗還在安全島,狗衝到路上剛好
被轉彎的垃圾車撞到,以上都是原告所述,後來我有去調監
視器,在撞擊的路口沒有監視器,當時有報案人陸小姐
0000000000,陸小姐說的內容跟原告所述內容一樣。當天
原告跟目擊證人陸小姐都在現場,我兩邊都有問,兩邊講的
過程都一樣,所以我就沒有懷疑誰說的對或不對。」等語(
本院卷第114頁),又原告亦陳稱:「(問:案發當天有無
用繩子綁住狗?)有,我在前方走,狗在我的後方。(問:
狗有無掙脫你的繩子跑掉?)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狗有被車
子輾過。當時車輛要右轉中華路,被告的車頭已經轉過去,
但是因為車身很長,後輪就輾過狗,我聽到啵一聲,狗就被
輾過了。」等語(本院卷第81頁),顯見被告右轉時已確實
注意車前狀況,於前方已無人、車、物體時始行右轉,然原
告行經公眾使用之道路範圍,疏未訓練管束系爭寵物犬,導
致系爭寵物犬未緊跟於原告後方快速通過馬路,反掙脫約束
在馬路上奔馳致遭被告駕駛系爭車輛之後輪輾壓,則被告對
本件意外事故之發生應無過失至明。
㈡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
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並無過失,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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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證據出處│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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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爭寵物犬之損│15,000元│本院卷第15頁││
││失(長毛臘腸犬││││
││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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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飼料費用│50,000元│無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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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爭寵物犬醫療│13,000元│無單據││
││及美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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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系爭寵物犬屍體│2,000元│本院卷第17頁│單據金額相│
││處理費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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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精神慰撫金│20,000元│無單據││
├──┼───────┼─────┼──────┼─────┤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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