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關順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向訴外人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電信帳號,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被告應按月
繳納電信費用。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積欠電信費用及提前終
止契約之補償款共新臺幣(下同)116,265元未清償,而訴
外人遠傳公司已於107年12月3日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
告,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被告
即應對原告負清償之責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
請書、電信費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
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電信門號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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