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43號
原   告 蔡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好夫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0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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