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457號
原 告 杜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思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
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