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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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五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B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