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李乾毓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