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周國徵 即 周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信貸專案契約書第14條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被告周國徵即周國勝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三、原告主張:
㈠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富
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
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自得
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富邦銀行對被告之債權。
㈡被告於99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約
定利息按週年利率7.2%計付,並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
一期未如期攤還,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並
約定遲延履行給付本息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
依約繳納本息,至100年3月13日止,尚欠本金162,497元
及如附表信用貸款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於99年6月1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均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
全數清償或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
繳付,逾期未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按差
別利率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加計10%計算之違約金,
且自99年2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計收3期為上限之違約
金。又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
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詎被告至
100年9月8日止,尚欠3,293元及如附表信用卡所示之利
息未給付,依約被告之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㈣綜上,被告屢經催請,仍未清償,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營業執照
、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
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信貸專案契約書、放款帳卡等
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合計1,770元
附表:
┌────┬──────┬──────┬────────┬───────┐
│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
├────┼──────┼──────┼────────┼───────┤
│信用貸款│162,497元│162,497元│自100年3月14日起│自100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止,按週│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7.2%計算│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信用卡│3,293元│1,989元│自100年9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0.73%││
││││計算││
└────┴──────┴──────┴────────┴───────┘